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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认定强奸证据不足 检院决定不起诉

来源:邓国盛律师网  |  发布时间:2014/1/9 16:36:54  |  浏览次数:
 

案情:

2011年中旬,陈A在网上通过QQ认识了严某,2012年春节后,陈某离家出走到了某省找到了严某,严某于数天后带陈某来到四会,并在四会市区内租下房子,在两人相处期间,严某与陈某多次发生性关系。此后,陈某家属为找女儿向四会市公安机关报警,经查,认为陈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,并已将岁数告知犯罪嫌疑人严某。2012529日,四会市公安局以严某涉嫌强奸罪向四会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
办案过程及结果:

2012319日,严某家属委托了本律师担任严某的辩护人。通过会见嫌疑人,以及案件到了检院后,通过详细的阅卷,经过子细对案情的分析,本律师向四会市检察院提出了《关于严某不构成强奸罪的律师意见》,本律师对:1、本案中,陈某父亲报案的初衷是为找其女儿,非想追究严某的刑事责任;2、严某是否有犯罪主观故意,有没有实施暴力、威胁、恐吓等行为;3、严某是否知道陈某未满14周岁;4、本案造成后果如何?进行了分析(意见书保存于档案中,在此不展开论述),认为认定严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,建议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

案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,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。20121022日,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四检刑不诉[2012]9号《不起诉决定书》,认为四会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,作出对严某不起诉的决定。当天,严某无罪释放。

相关法律条文:

1、刑法: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

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(第二款)

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

(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
(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
(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

()二人以上轮奸;

(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
2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》: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,不论幼女是否自愿,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强奸罪定罪处罚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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